土地法431

2020年9月13日—次按土地法第43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指土地之登記名義人與真正權利人不同一,為保護因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之第三人而設,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取得之土 ...,2019年11月7日—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又,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 ...,2023年10月19日—土地登記之要件.1.原登記物權有不實之情事2.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物...

律師

2020年9月13日 — 次按土地法第43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指土地之登記名義人與真正權利人不同一,為保護因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之第三人而設,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取得之土 ...

土地法第43條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

2019年11月7日 —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又,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 ...

土地法§43 |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

2023年10月19日 — 土地登記之要件. 1.原登記物權有不實之情事 2.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物權變動 3.須為善意第三人. Hank 老師提醒. 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可搭配民法第759條之1 ...

土地法第43條之1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

2019年11月21日 — (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於丙:地上權屬於用益物權,著重使用價值,故須占有他人之土地,以實現其利益。又,應有部分(即持分)乃對共有土地之抽象劃分,無法 ...

解釋函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又依土地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第1 點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 ...

土地法第34

2006年6月14日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

土地法§43 相關法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土地徵收條例§43-1

條文內容 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 前項農業專用區規劃原則、申請配售 ...